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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被判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作者:佚名   时间:2012/4/1 8:42:08   来源:交通律师事故网   点击:3092   [ ]

  洗车场员工在移动客户的车辆时将另一名员工撞伤,受害者将肇事同事、洗车场老板、车主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诉请四被告赔偿损失。日前,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由洗车场老板、肇事者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邱先生在厦门经营着一家汽车养护会所,阿振与阿金是该会所的雇员,从事洗车工作。2011年9月10日晚,王先生驾驶一辆小型越野客车至该养护会所洗车,并将车钥匙交给阿金后离开。

  清洗后,阿金在阿振指引下移车,不慎将阿振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阿金对本起事故负全部责任。事故造成阿振右胫骨平台骨折、左膝外侧副韧带断裂、左膝前交叉韧带断裂等伤害,先后住院20多天,花费医疗费共5.3万元。

  王先生的越野车在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向王先生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以不属于保险赔偿责任范围为由,拒绝理赔。

  阿振出院后将阿金、邱先生、王先生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上述四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4.6万元。在法庭上,各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本起事故发生在汽车养护会所内,而非发生在道路上,不属于交通事故,不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且被告阿金不是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故不符合理赔条件,对于阿振主张的部分项目和金额有异议。

  思明法院审理认为,阿金系邱先生的雇员,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导致原告受伤,邱先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阿金给原告造成十级伤残,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具有重大过失,应与邱先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交强险保险人,应在交强险限额内直接赔偿原告。车主王先生对本起事故无过错,无需赔偿。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阿振8万元,由邱先生向阿振赔偿5.7万元,阿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连线法官■

  本案在肇事者、被害人及各被告之间的关系、事故发生的地点等要素与普通交通事故相比存在很多差异,因此在责任认定上产生了诸多争议,就此,记者采访了本案的承办法官邱瑛。

  邱瑛分析认为,从事故的发生经过看,被告阿金的驾驶行为系从事雇佣活动,故邱先生应对原告阿振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在阿金移动肇事车辆时,邱先生亦未尽到管理职责。阿金对本起事故负全部责任,属于重大过失,应与邱先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虽然本起事故发生在洗车房内,而非公共道路上,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所以,该事故可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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