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
赖师傅说,当天他开着出租车在禾山路与仙岳路交会路口正排队等红灯,当信号灯绿灯亮起时,他驾车通过该路口。“这时,交警突然从右侧蹿出来,拦住我的车,我被这突如其来的举动吓了一大跳,本能地向左打一把方向避让交警。”
赖师傅还说,当时他的第一个反应就觉得交警拦车是“有情况”,他就示意交警自己要靠边停车,并主动接受询问。此时,交警上前说他闯红灯了,他坚持说当时是亮绿灯,没有闯红灯。
交警声称,针对赖师傅的处罚是合法有据的。当时,现场执勤交警发现赖师傅驾驶车辆从禾山路方向过来,在路口信号灯是红灯时通过路口,并导致与仙岳路上绿灯放行的车辆交会堵塞,于是认定其不按交通信号灯通行,依法予以处罚。虽然,该事实的依据只有执勤交警林警官的陈述,但是该执勤交警是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在执法程序合法的前提下,可以认为交警出具的查获经过是证明赖师傅有违法行为的优势证据。
针对赖师傅“交警突然从右侧蹿出来”拦堵其车的说法,交警反驳说,这一说法与日常生活经验完全相悖。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交警不可能无故拦截按信号灯正常通行的车辆,即使在特殊情况下,也会通过调控信号灯来实现,不可能专门拦截其中一辆车。
对于赖师傅针对交警不提供监控录像的质疑,交警的解释是“这个路口没有我们单位管理的监控设备”,而且,事后取证也不符合行政处罚的程序要求。
在没有其他旁证的情况下,只依据执法交警一人的证词,是否可以作为处罚的依据?湖里区法院一审判决采纳了执勤交警的证词。
法官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根据公安部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本案中,执勤交警根据法律赋予的执法权限,在事发路口,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给予制止,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其证词应当被采信。
法官还指出,本案中,执勤交警林警官与原告赖师傅并不存在利害关系,没有法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证据可以否定执勤交警证词的可信度,因此,判决驳回赖师傅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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