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两造都不能出示其他相关证据时,法院为什么听信警方的陈述?这是法院根据生活经验所做的逻辑推理,这种推理有明确的规范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法庭应当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和无需质证的证据进行逐一审查和对全部证据综合审查,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的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本案中,交警执法程序合法,且与原告一方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没有出具伪证的动机;而且,交警长期执法,对交通违章有较强的认知能力。相反,原告为逃避处罚,可能会做虚假陈述。所以,交警的陈述具有更强的证明力。
作出上述推理,可能会有民众担忧:交警栽赃怎么办?首先,交警栽赃必然是因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此时,交警就应回避,如果没有回避,其证词就不具优势证明力。其次,如果认定交警栽赃,除了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无效外,还可能受到警察法的处理,构成犯罪的,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个案件在一审判决之后,双方都没有上诉,说明判决得到当事人的认可。当然,具体到本案,如果路口安装了监控,则交通违章一目了然,根据生活经验的逻辑推理就显得多余,违章司机和民众也会多一些认同。在科技强警的强势话语下,这其实不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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