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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投保人怠于理赔 受害人家属可代位理赔

作者:佚名   时间:2012/2/20 13:43:45   来源:交通律师事故网   点击:3763   [ ]

    杭州交通事故律师网郑君律师整理:遂平县法院审结一起投保人怠于理赔,而由受害人家属代位行使理赔权的案件。法院一审依法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直接赔偿受害人家属张志强、任宏斌、秦伟丽、郑彬丽经济损失15万元。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2006年8月25日晚,受害人谢春生在京珠高速遂平下路口加油站附近被李冠军驾驶的豫Q12506号小货车轧死,经法院判决,受害人家属张志强、任宏斌、秦伟丽、郑彬丽应获赔经济损失18万余元。被告人的豫Q12506号小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但投保人不予行使索赔权利,致使受害人家属的权利不能实现。为此受害人家属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投保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应积极行使理赔权利,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以取得谅解。在投保人怠于行使的情况下,受害人家属直接要求保险公司予以赔偿的要求,符合保险合同的目的及代位权的有关规定,其请求应予以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关键词:交通事故赔偿,代为理赔,投保人理赔,保险公司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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