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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交通损害赔偿诉前调解,保险公司应先行赔付

作者:佚名   时间:2012/2/20 14:30:45   来源:交通律师事故网   点击:2627   [ ]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法院日前推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新举措,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诉讼前,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邀请保险公司参与调解,三方磋商,解决保险公司先行赔付问题,确保伤者能及时获得医疗费。
  同安区法院负责人介绍,按照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理的一般程序,先由肇事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再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花费周期较长,特别是在受害者急需医疗费而肇事者又缺乏相应的赔偿能力时,不利于受害者的保护。
  根据同安法院出台的新举措,交通事故发生、当事人诉诸法院后,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邀请保险公司参与调解,三方就赔偿金支付数额、方式等磋商一致,确保当事人可以在最短时间内拿到保险理赔金。
  据介绍,法院在通知保险公司到庭调解时,也会将有关的保险索赔资料寄送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收到法庭寄送的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只要符合理赔条件,立即将赔偿的保险金清单寄送到法院。
  达成调解协议的,保险公司会在收到调解书10个工作日内将赔偿款转账到法院指定的执行款专用账户,由法院负责在2个工作日内将赔偿款送交当事人。对于不能满足保险理赔条件的案件,或者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法院将终止庭前调解程序,依法进入审判程序。


关键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前调解,保险公司赔付,交通事故诉讼,保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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