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交通事故律师网郑君律师答疑: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上述规定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给出了具体定义和规定。 1.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特点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首先即是责任保险。《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又是强制的保险,即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所有应当投保的机动车的所有人都必须参加的法定保险,而不是当事人自愿购买的保险。这样的强制责任保险除了法定(强制性)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1)该保险的设立目的不仅是为了通过分散风险的方式解脱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而且还是为了填补受害人的损害,使其得到快捷、公正的赔偿; (2)保险公司开办此项保险业务并不以营利为目的且不得拒绝特定人群的投保(拒绝交易); (3)保险公司不得将该法定责任保险与其他商业保险捆绑销售; (4)保险法对于责任保险的受害人赋予了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保险人对受害人负有直接支付义务。这种请求权是法定的请求权,并且独立存在。一旦发生诉讼,保险公司为直接共同被告。 2.保险公司对交强险的赔付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的无过错责任。根据对该条款的理解: (1)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后,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者是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应依法首先予以赔偿,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以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如何。而其中的免赔条款则由保监会统一设定,保险公司不得任意设定或更改免赔条款。 (2)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交通事故所导致的各种损害(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超出了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对于超出部分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对于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由交通事故当事人按照相应的归责原则进行分担。
关键词:交强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理赔,事故责任险,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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