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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车辆贬值 车主起诉获赔

作者:佚名   时间:2012/2/12 18:22:31   来源:交通律师事故网   点击:3830   [ ]

    11月30日,大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车主索赔车辆贬值费案。法院认为,被撞车辆贬值损失属于车辆的直接损失,因此判决被告肇事司机张栋伟赔偿原告秦同林车辆停运损失费、车辆贬值损失、评估鉴定费等共计9842元。

    2008年10月26日,张栋伟驾驶中型普通客车在大新县境内与秦同林驾驶的轿车对向行驶,两车相会时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大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经勘查认定张栋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栋伟已支付秦同林车辆维修费用。但秦同林认为受损车辆因维修期间没法正常营运,造成停运损失,而且虽经修理但其价值要比事故前低,要求张栋伟支付车辆停运损失费、车辆贬损价值,但遭拒绝。秦同林委托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车辆作价格鉴定,停运损失价格鉴定为5512元,车辆贬损价值鉴定为3080元,价格鉴定费400元。秦同林遂起诉到法院。

    大新县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机动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属于因交通事故遭受的“其他重大损失”。秦同林的车辆由于交通事故受到损害,虽然已得到修理,但很难完全恢复到事故前所具有的性能、安全性等要求。在汽车交易市场上,对于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显然估价比无事故车辆要低。被撞车辆停运损失、车辆贬值损失属于车辆的直接损失。秦同林要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的请求是合理、合法的,应予支持。对原告请求的停运损失、车辆贬值损失数额已有其自行委托的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作出的鉴定结论为依据,被告虽有异议,但没有证据足以反驳,故法院予以确认。法院依照民法通则,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车辆停运损失、车辆贬值损失等共计9842元。

    该案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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