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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保险合同约定不明确,精神损失费获得赔偿

作者:佚名   时间:2012/1/16 15:54:01   来源:交通律师事故网   点击:2976   [ ]

    2010年4月,原告张书全(化名)将自有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杭州分公司投保车辆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玻璃破碎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等。2011年1月,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王明君(化名)当场死亡。交通事故经法院判决,原告张书全赔偿死者王明君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3.8万余元。事后,张书全前往被告处理赔时,被告以原告造成的损失含有5000元精神损失,按照保险条例不在被告理赔范围内为由,拒绝理赔。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与原告签订保险合同时明确约定了精神损失拒绝理赔的条款,因此,被告应当理赔5000元精神损失。5月4日,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赔偿原告张书全13.8万余元保险金。

关键词:保险理赔,交强险范围,交强险赔偿限额,保险理赔流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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