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4年12月23日  星期一  本站公告: ·交通事故法律咨询平台正式上线运营  ·西湖区发生交通事故,工伤、交通事故赔偿得到双份理赔;  ·西湖法院半挂车交通事故案,两份交强险范围内得以赔偿;  ·西湖法院代理原告,交通事故赔偿得以理赔;  ·在富阳法院代理对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不服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得以翻案;  ·下城法院历时两年的交通事故案,最终得以赔偿  ·舟山交通事故案代理被告,不掏一分钱,全由保险公司理赔  ·关键字:杭州交通事故律师,杭州律师,交通事故律师,交通事故法律咨询,浙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标准计算,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郑君律师   收藏本站  
       法律咨询

联系人:郑律师
咨询热线:15372098360
                   15372098360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香积寺东路99号三楼(拱墅法院旁)

 首席律师  交通索赔常识
 交通事故处理  事故责任认定
 交通事故诉讼  交通刑事犯罪
 交通事故案例  法律文书范本
 交通法律法规  伤残鉴定
 保险理赔  聘请律师须知
 交通事故人身保险理赔服务流程图…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车险理赔服…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机动车…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
 解读交强险“互碰自赔”新规 方便…

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未在48小时内告知拒理赔,法院判败诉

作者:佚名   时间:2012/1/16 15:52:33   来源:交通律师事故网   点击:2907   [ ]

    2010年8月,张淑全(化名)为自己的汽车与某保险公司签订财产保险合同,其中约定第三者责任险为10万元。同年9月16日,张淑全在送同事孔亮(化名)回家的途中,与三轮车相撞,致使孔亮死亡。事故发生后,张淑全拨打110报警,经交警处理,认定其负事故全责。法院判令张淑全赔偿受害人孔亮13万余元。后张淑全将相关理赔材料交到某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以其未及时告知为由不予理赔。今年2月,张淑全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款8万元。
    在庭审中,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单上载明的内容,张淑全应该在出险后48小时内向被告报案,否则被告无法核实事故损失,故被告拒绝理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张淑全未在48小时内向被告报案,但其拨打110报警,事故现场在交警支队的控制之下,不存在损失扩大的情形;且该起事故损失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确定,也不存在损失无法确定的情形。据此,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支付原告张淑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款8万元。

关键词:保险理赔,交强险范围,交强险赔偿限额,保险理赔流程材料

上一篇:非道路交通事故损失 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理赔
下一篇:签订保险合同约定不明确,精神损失费获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