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4年12月23日  星期一  本站公告: ·交通事故法律咨询平台正式上线运营  ·西湖区发生交通事故,工伤、交通事故赔偿得到双份理赔;  ·西湖法院半挂车交通事故案,两份交强险范围内得以赔偿;  ·西湖法院代理原告,交通事故赔偿得以理赔;  ·在富阳法院代理对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不服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得以翻案;  ·下城法院历时两年的交通事故案,最终得以赔偿  ·舟山交通事故案代理被告,不掏一分钱,全由保险公司理赔  ·关键字:杭州交通事故律师,杭州律师,交通事故律师,交通事故法律咨询,浙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标准计算,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郑君律师   收藏本站  
       法律咨询

联系人:郑律师
咨询热线:15372098360
                   15372098360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香积寺东路99号三楼(拱墅法院旁)

 首席律师  交通索赔常识
 交通事故处理  事故责任认定
 交通事故诉讼  交通刑事犯罪
 交通事故案例  法律文书范本
 交通法律法规  伤残鉴定
 保险理赔  聘请律师须知
 交通事故人身保险理赔服务流程图…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车险理赔服…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机动车…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
 解读交强险“互碰自赔”新规 方便…

非道路交通事故损失 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理赔

作者:佚名   时间:2012/1/15 16:55:10   来源:交通律师事故网   点击:2937   [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结了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件,被告人姜某在驾驶工程车向施工工地送沙的过程中,由于观察不周,碾压到两名正在工地休息的工人,造成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被害人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姜某赔偿经济损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而本次事故并非发生在道路上,所以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表明《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没有把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仅仅限定在道路交通事故上,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在规定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应当赔偿交强险的同时,还规定了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该条例。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交强险的立法目的,无论是发生在道路上的交通事故,还是发生在非道路上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均应予以理赔。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

关键词:保险理赔,交强险范围,交强险赔偿限额,理赔流程材料

上一篇:非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交强险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下一篇: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未在48小时内告知拒理赔,法院判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