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某。 被告一:杨某。 被告二:钱某。 被告三: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198866.92元(具体详见清单)。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三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精神损害赔偿金优先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 3、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4年9月1日,被告一杨某驾驶被告二钱某所有的牌照为浙A....汽车在屏峰社区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留和路路口右转弯时,与在留和路由东向西行驶的由原告张某骑行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张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杭州市西溪医院治疗,经诊断,造成原告左股骨髁粉碎性骨折。现治疗基本结束,经浙江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构成九级伤残,误工期限为365日,护理期限为150日,营养期限为90日。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4)杭西民初字第2508号判决书、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民终字第1577号判决书对上述交通事故事实认定:原告张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一杨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一杨某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部分承担50%赔偿责任。同时,被告三已经支付原告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10月28日因本次事故发生的医疗费,但经过原告与被告的多次协商,未能就2014年10月28日以后发生的相关费用达成一致。 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依法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原告的损失具体清单
1、医疗费:10404.83元 2、误工费:51719元 3、护理费:142*150=21300元 4、营养费:50*90=4500元 5、住院伙食补助费:50*61天=3050元 6、残疾赔偿金:43714*20*20%=174856元 7、被扶养人生活费:16108*5*20%/3=5369元 8、伤残鉴定费:2100元 9、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 10、交通费:1000元 11、停车费:35元 12、车辆维修费:1200元 13、轮椅、拐杖:500元 以上共计:286033.83元 被告承担: 医药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50%=(10404.83+4500+3050)*50%=8977.42元 其余部分:(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伤残鉴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交通费+停车费-110000)*50%+110000= =(51719+21300+ 174856+2100+5369+10000+1000+35-110000) *50% +110000=188189.5元; 财产损失:1700元 以上共计:198866.92元;
原告证据清单
编号 证据名称 份数 页数 原件或复印件 证明对象 第一组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1 3 复印件 证明被告一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被告一负次要责任,原告负主要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按50%承担的事实 西湖区法院判决书 1 10 复印件 杭州市中院判决书 1 9 复印件 第二组 病历 3 13 复印件 证明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受伤的事实 出院记录 复印件 第三组 住院收费票据 1 1 复印件 证明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产生医药费的事实 门诊收费票据 11 8 复印件 住院用药清单 1 3 复印件 第四组 浙江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1 18 复印件 证明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十级伤残,误工期365日,护理期150日,营养期90日的事实。 第五组 鉴定费发票 1 1 复印件 证明原告因伤残鉴定产生鉴定费的事实 第六组 临时居住证 2 2 复印件 证明原告居住在城镇,收入来源城镇的事实。 临时出入证、邮政凭证、农业银行回单、销售单、银行流水明细、结算单、施工协议 15 15 复印件 证明 5 5 复印件 第七组 被扶养人情况 1 2 复印件 证明原告的被抚养人事实 第八组 交通费发票 20 2 复印件 证明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产生交通费的事实 第九组 停车费 1 1 复印件 证明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停车费的事实 第十组 车辆损失定损单 1 1 复印件 车辆维修费损失1200元的事实
提交人签名: 签收人签名: 提交日期: 年 月 日 签收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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