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4年4月25日  星期四  本站公告: ·交通事故法律咨询平台正式上线运营  ·西湖区发生交通事故,工伤、交通事故赔偿得到双份理赔;  ·西湖法院半挂车交通事故案,两份交强险范围内得以赔偿;  ·西湖法院代理原告,交通事故赔偿得以理赔;  ·在富阳法院代理对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不服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得以翻案;  ·下城法院历时两年的交通事故案,最终得以赔偿  ·舟山交通事故案代理被告,不掏一分钱,全由保险公司理赔  ·关键字:杭州交通事故律师,杭州律师,交通事故律师,交通事故法律咨询,浙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标准计算,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郑君律师   收藏本站  
       法律咨询

联系人:郑律师
咨询热线:15372098360
                   15372098360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香积寺东路99号三楼(拱墅法院旁)

 首席律师  交通索赔常识
 交通事故处理  事故责任认定
 交通事故诉讼  交通刑事犯罪
 交通事故案例  法律文书范本
 交通法律法规  伤残鉴定
 保险理赔  聘请律师须知
 汽车报废标准
 市政府关于实施工作日高峰时段区…
 发生车祸垫付一万五 保险公司应该…

郑君律师代理田某交通事故案-余杭法院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7/1/7 19:58:01   来源:交通律师事故网   点击:4265   [ ]

民事起诉状

原告:田某。
被告一:苏某。
被告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第三营业部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186038.24元(具体详见清单)。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精神损害赔偿金优先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
3、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5年12月21日,被告一驾驶车牌为浙A...的汽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勾运路时与由南向西行驶的原告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苏某对本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原告田某无责任。被告一苏某所驾驶的事故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第三营业部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50万,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内。嗣后,原告被送往杭州市师范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现治疗基本结束,经浙江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限为180日,护理期限为75日,营养期限为30日。
    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依法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原告的损失具体清单

1、医疗费:59586.44元
2、误工费:142*180=25560元
3、护理费:142*75=10650元
4、营养费:50*30=1500元
5、住院伙食补助费:50*(26+8)=1700元
6、残疾赔偿金:43714*20*10%=87428元
7、交通费:1167.5元
8、辅助器具费:768元
9、伤残鉴定费:2040元
10、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11、日常用品费:438.3元
12、车辆维修费:200元
以上共计196038.24元
事故发生后,被告二保险公司垫付了10000元。
还需支付186038.24元。

 

原告证据清单

编号 证据名称 份数 页数 原件或复印件 证明对象
第一组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1 1 复印件 证明被告一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被告一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的事实。
第二组 门诊病历 1 5 复印件 证明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受伤的事实
       出院记录 2 4 复印件
第三组 住院收费票据 2 1 复印件 证明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产生医药费的事实
       门诊收费票据 14 7 复印件
       住院用药清单 2 8 复印件
第四组 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1 11 复印件 证明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75日,营养期30日的事实。
第五组 鉴定费发票 1 1 复印件 证明原告因伤残鉴定产生鉴定费的事实
第六组 临时居住证 2 2 复印件 证明原告居住在城镇,收入来源于城镇的事实。
       个人临时居住证明 1 1 复印件
       家政服务合同 1 1 复印件
第七组 交通费发票 23 3 复印件 证明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产生交通费的事实
第八组 辅助器具费发票 1 1 复印件 证明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产生辅助器具费的事实
第九组 日常用品费 2 2 复印件 证明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期间产生日常用品费的事实
第十组 定损单 1 1 复印件 原告车损200元的事实

 

提交人签名:                            签收人签名:
提交日期:     年    月    日           签收日期:     年    月    日

上一篇:郑君律师为阳光保险公司出庭-江干法院交通事故案
下一篇:郑君律师代理张某交通事故案-西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