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4年4月25日  星期四  本站公告: ·交通事故法律咨询平台正式上线运营  ·西湖区发生交通事故,工伤、交通事故赔偿得到双份理赔;  ·西湖法院半挂车交通事故案,两份交强险范围内得以赔偿;  ·西湖法院代理原告,交通事故赔偿得以理赔;  ·在富阳法院代理对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不服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得以翻案;  ·下城法院历时两年的交通事故案,最终得以赔偿  ·舟山交通事故案代理被告,不掏一分钱,全由保险公司理赔  ·关键字:杭州交通事故律师,杭州律师,交通事故律师,交通事故法律咨询,浙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标准计算,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郑君律师   收藏本站  
       法律咨询

联系人:郑律师
咨询热线:15372098360
                   15372098360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香积寺东路99号三楼(拱墅法院旁)

 首席律师  交通索赔常识
 交通事故处理  事故责任认定
 交通事故诉讼  交通刑事犯罪
 交通事故案例  法律文书范本
 交通法律法规  伤残鉴定
 保险理赔  聘请律师须知
 交通事故人身保险理赔服务流程图…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车险理赔服…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机动车…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
 解读交强险“互碰自赔”新规 方便…

关于继续使用《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通知

作者:网络   时间:2013/6/23 22:33:22   来源:交通律师事故网   点击:4771   [ ]

保监发[1999]237号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现将继续使用《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公司报备的险种条款与新签单业务条款中对残疾程度的定义及保险金给付比例仍继续按照《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执行。

  二、请各保险公司继续做好有关业务管理工作。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认真总结,并及时上报中国保监会。  

  附件: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上一篇:法院建议大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下一篇:天安保险人身险索赔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