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责任原则是适用一般侵权行为的一般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是适用于各种特殊侵权行为的原则,那么,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属于一般侵权行为的范畴,还是特殊侵权行为的内容,《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对于该条规定中“高速运输工具”是否包括机动车,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是否属于高度危险作业范畴,法律界存在肯定与否定两种观点的分歧。《道交法》第119条第5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根据此“交通事故”概念的定义,交通事故可因“过错或意外”而发生,而比较《办法》中关于“交通事故”的概念(《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仅规定事故系“因违章行为过失”造成的提法,新法将交通事故的原因规定为过错(其中包括故意和过失情形)和意外,特别是意外情形下的事故责任,从而确认了机动车在道路上的运行是一种高度危险作业,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问题上原则上应该按照《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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