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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私借用单位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作者:佚名   时间:2012/8/13 11:00:00   来源:交通律师事故网   点击:2902   [ ]

    [提要]车辆出借给他人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后赔偿责任主体如何确定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对此问题在《侵权责任法》出台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致使具体实务中难以操作和把握。      一、理论探讨
 
   车辆出借给他人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后赔偿责任主体如何确定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对此问题在《侵权责任法》出台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致使具体实务中难以操作和把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对赔偿责任主体只是原则的、笼统的使用了“机动车一方”和“行人”,至于具体的赔偿责任主体需要根据案情具体确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各地高级法院制定的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也不一样,如:
陕西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第六条、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机动车承租人与出租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七条、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机动车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借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 明知所出借的机动车有缺陷仍出借,并因该缺陷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二) 明知借用人没有机动车驾驶资质仍出借的;(三) 明知借用人存在醉酒、疾病危险因素仍出借的;(四) 借用人下落不明的;(五) 未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六) 有其他过错的。第十一条、雇员在受雇期间非因从事雇佣活动驾驶雇主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雇员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借用、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害的,车辆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借用人、承租人将车辆转借或者转租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借用人、承租人与车辆所有人、实际使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按前款承担责任后,可以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以外的部分,向实际使用人追偿。其总的原则是出借人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责任,以充分保护救济受害人为宗旨。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05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规定“对于机动车出借情形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则上应由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出借人在出借行为中存在过失的,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对借用车辆赔偿主体规定原则为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公司雇员因私借用企业车辆产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与单纯的借用车辆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承担又有其特殊性,首先,公司雇员因私借用车辆行为不属于履行公司职务行为,其次雇员因私借用企业车辆对外又有貌似履行公司职务的外形,或者对外人来说很难判别其是否为履行职务行为。对于此类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承担车辆的实际使用人即直接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是没有异议的,但是对出借车辆的单位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则值得商榷,如出借人明知借用人不具备驾驶车辆的资格或者车辆本身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究竟是根据过错承担部分责任,还是承担连带责任,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当出借单位没有过错时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哪?若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何在? 日本判例肯定单位作为车主对车辆的运行负有责任的情形较为普遍,其理由是所谓雇佣者与受雇人之间的“外形理论”。要注意的是,即使驾驶者是依其本身恣意的目的而为驾驶行为,判例也通常认为这只不过是公司与驾驶者之间的内部关系。因而仍课以公司方面运行供用者责任。一般认为,受雇人以外之第三人擅自将机动车供运行之用时,保有者将不负运行供用责任。但是,在保有者与第三者之间有某种关系时,保有者之运行供用者责任易被肯定。我国法律对此没有规定,司法实践则多从单位的管理注意义务瑕疵方面考虑来判定单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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