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08年4月29日,在上海市卢浦大桥西向东引桥处,原告罗自亮(化名)驾驶出租车由西向东通行,车辆后面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分别驾驶车辆也依次由西向东行使,因三被告刹车不当造成连环追尾。后原告通过治疗,三期鉴定结果构成九级伤残。累加各种赔偿费用总共向法院起诉金额为18.5万元。
后经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高架道路支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第三被告负全责,原告无责。后查明第一被告在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二被告在第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被告在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争议焦点】
本案最重要的是法律问题是三个被告的保险公司应该按一份交强险(12.2万)还是按三份交强险处理。
【过程与结果】
三位被告的保险公司的观点是:三位被告应当对18.5万赔偿承担连带责任,三个保险公司只承担一份保险合同赔付12.2万(因为保险公司不做重复赔偿),剩余款项由三位被告承担。
本律师的代理意见如下:
本案中3辆车分别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依据合同的独立性,即存在3份强制保险合同。交强险的设立宗旨是为了保障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实现社会救济和基本保障,各保险公司的保险限额应累计计算方能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法庭辩论结束后,法庭接受了原告的代理意见,认为依据《合同法》保险合同的签订主体不一样,被保险的车辆也不同,应当依据三份交强险金额累加计算(36.6万),遂支持原告诉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