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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有假,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佚名   时间:2012/6/19 9:38:23   来源:交通律师事故网   点击:4240   [ ]

    日前,江苏省淮安市检察院办理的王志杰与伏万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抗诉后顺利结案。王志杰原本要支付近9万元赔偿款,经调解后减少为1.5万元。“我一年打工也就挣2万多元,检察院抗诉让我节省了三年的打工钱,真是太感谢检察官了!”王志杰感慨万端。
  王志杰是江苏盱眙县人,长年在外地打工。春节回家,和亲人团聚,是他一年中最开心的日子。但回想起2009年的那个春节,他至今仍心有余悸。
  2009年1月28日,大年初三。吃过早饭,王志杰骑着摩托车去亲戚家串门。连日频繁的应酬让他有些疲惫,骑车时注意力难免不够集中。在他骑车经过一个路口时,他突然发现车子前方有个小孩在玩耍。紧急转向!刹车!……摩托车仍然将小孩撞倒了!王志杰顿时大脑一片空白,他慌忙下车将小孩抱起,赶紧送往医院抢救。同日,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确认王志杰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将伏万建撞倒,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医院诊断,伏万建为左胫骨骨折,共住院治疗19天。孩子住院期间,王志杰和妻子多次去探望孩子,向孩子父母致歉,并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
  在孩子住院期间,王伏两家就伏万建的赔偿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但终因差距过大,双方不欢而散。协商无果,工地又催着回去上班,王志杰就又踏上了打工之路。 2009年3月,伏万建的父亲伏大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志杰赔偿医疗费等损失90022.08元,残疾赔偿金等待评残后主张。根据伏大虎提供的电话号码,法院未能联系上王志杰,便通过公告送达后进行了缺席审理,因此王志杰根本不知道自己被告上了法庭。
  2009年7月,经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所出具伤残鉴定结论,伏万建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2009年11月,该院根据交警部门对双方责任的划分,判决王志杰负全部赔偿责任,赔偿伏万建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9507.08元。
  王志杰未参加案件诉讼,也未收到法院的判决书。直到2010年4月,法院执行局向王志杰送达执行文书时,王志杰才吃惊地发现自己被判赔偿近9万元,并且案件已超过了上诉期限。
  2010年5月20日,王志杰抱着试试看的心理向盱眙县检察院申诉,该院审查后提请淮安市检察院抗诉。淮安市检察院审查期间,根据王志杰的申请,委托技术部门进行了审查,结论为“伏万建左胫骨下段骨折之损伤未达到九级伤残的程度,因而不构成九级伤残”。为维护司法公正,2010年11月,该院向该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理由一是原伤残鉴定结论存在明显瑕疵;二是由于伏大虎向法院提供的王志杰手机号码错了一位数字,导致原审开庭时未能联系到王志杰,但王志杰并非下落不明,原审公告送达方式有误。
  2011年1月,淮安市中级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再审。王志杰请求法院重新委托权威机构进行鉴定,自己的经济状况较差,愿意进行适当赔偿。伏万建的父亲不同意重新鉴定,但表示孩子愈后较好,愿意作较大让步。在承办法官、检察官的努力调解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一次性赔偿1.5万元的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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