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
3.6 伤残等级划分 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伤残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B.2 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
式中:C――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 Ct――伤残赔偿总额; 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0≤C1≤1; Ih ――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Ia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0≤Ia≤10% ;
B.3 伤残赔偿指数 伤残赔偿指数是指伤残者应当得到伤残赔偿的比例。B.2中的伤残赔偿指数是按本标准3.6条规定,以伤残者的伤残程度比例作为伤残者的伤残赔偿比例。
因为此公式可能是老大学生所写,所以西格玛公式与现在的写法不同,现在重新整理一下。
多个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
B.1 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 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是按伤者的伤残赔偿计算方法加以计算。 B.2 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 根据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赔偿指数等,有下式:
式中:C――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 Ct――伤残赔偿总额; 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0≤C1≤1; H ――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Ai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对该公式的理解: 如伤残有多处,假设有三处,一处为七级伤残,一处为八级伤残还有一处为九级伤残,则七级伤残为H=40%,还有两处则适用西格马公式即A1+A2。如有四处伤残,假设一处为六级伤残、一处为八级伤残、一处为九级伤残,还有一处为十级伤残,则H为50% ,其余三处则适用西格马公式即A1+ A2+ A3,结合:
公式看,不管是伤残部位有三处的A1+ A2,还是伤残部位有四处的A1+ A2+ A3它们之和均不得超过10%。同时还应满足,即A1+A1+ A2+……应小于等于100%。
举例说明:如有人伤三处,一处为一级伤残,还有两处伤为三处和八级伤残,则H=100%,这时不再考虑其他两处伤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如一处为二级伤残,则H=90%可再加上不超过10%的附加伤残赔偿指数。
关于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公安部的所发文件仅给定了总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不能超过10%,至于什么等级的伤残附加指数为多少,由各地根据情况制定相应规定或由人民法院自由裁量。
如山东的规定是:按照评定最高的残疾等级赔偿比例为基数,其他伤残2-5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赔偿比例4%,6-10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赔偿比例2%,增加的赔偿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最高赔偿比例不得超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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