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大队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机动车驾驶员、非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之间应当承担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如无责任、部分责任、同等责任、大部分责任和全部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据此予以调解或诉讼,那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赔偿比例是否划等号?立法界、律师界和司法审判界人士从尊重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的角度考虑,大多认为应当划等号,但是,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生效前,如果机动车一方无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由机动车一方从人道主义出发承担20%的赔偿责任,最后由机动车承保的保险公司买单(即“有责赔付”)。
但是,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生效后,即使机动车一方无责任,受害人一方的损失在机动车参加的机动车强制三者险(有5万、10万、30万和50万的)范围内,由保险公司理赔(即“无责赔付”),请参阅笔者写的《“无责赔付”何以对抗“有责赔付”?》一文。
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当事人调解或诉讼的重要证据之一,交通大队在主持调解时根据认定双方的责任大小,要求有责任方承担无责任方(或大部分责任方承担部分责任方)的损失。
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有权利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原则上,法院首先在机动车强制三者险内判决作为第三人的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超出三者险部分的部分,法官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的责任,由责任方根据责任大小(如30%、50%或70%)判决承担无责任方(或部分责任方或同等责任方)的损失。
提示: 那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赔偿比例是否划等号?笔者认为,法院应当依据但不能绝对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比例判决责任方承担同等比例的赔偿,应不同案例区别对待,不能搞“一刀切”。
如果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比例确实不合理、不公正,法院有权利在维持原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前提下,根据自由裁量权,适当判决责任方在原有责任基础上增加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如认定部分责任的,可以判决承担50%的责任;认定同等责任的,可以判决承担70%的责任),这样判决,既是充分行使自由裁量权、“否定”原交通事故认定书,又是对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的一种法律关怀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一种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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