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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交通事故责任的界定-杭州交通事故律师以案例形式告诉你

作者:佚名   时间:2012/5/26 11:13:18   来源:交通律师事故网   点击:6241   [ ]

    2011年5月16日11时01分,在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14食堂前,北京三元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司机王某运营过程中驾驶京BF4152号小客车由西向东行驶中该车右侧与同方向行走的龙某接触,导致龙某受伤。此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中关村队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事发后龙某到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以下简称北医三院)治疗,经诊断:左足多发骨折。建议:休息1个月。经复查北京积水潭医院建议龙某休息至2006年8月17日。龙某自行花费医疗费467.91元。北京千禧锦叶科技中心出具证明:我公司员工龙某于2006年5月16日在清华大学校园内因交通事故受伤致左足骨折,导致不能上班,此后因疗伤至2006年8月31日基本痊愈。龙某每月工资金额为人民币1400元,期间共扣发其工资4922.58元。龙某就交通费提交的公交车票据23张及出租车票据17张,出租车费用为原告就医和去交通队发生,公交车费用为原告家属往来法院和去医院取证发生。龙某无护理证明,护理人为其父(清华大学临时工),护理费计算1个月。

  【本案关键点】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大学校园内的机动车碰撞事故纠纷。对于本案,首先需要判断的便是该起事件是否构成交通事故?而判断本案是否构成交通事故的关键是确定大学校园的路面是否属于“道路”?如果构成交通事故才可按照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来处理该案。

  【辨法析理】

  一、 交通事故的界定

  交通事故是成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基础,是适用该责任对受害人进行合理赔偿,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前提条件。判断是否属于交通事故,我们首先要明确交通事故的概念,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此有明确界定,根据该法第119条第(5)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通过该概念可以看到,交通事故的构成有以下几个要素:

  (一) 车辆要素

  在交通事故中,车辆是必备要素,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车辆、机动车以及非机动车的区别表述,车辆应当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二) 事故与责任要素

  交通事故须是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三) 道路要素

  道路是交通事故构成中的一个很重要的概念,是成立交通事故的基本要素之一。车辆在道路上造成损害的才能构成交通事故,那么什么是道路这个问题就显得非常重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1)项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按照这一概念,道路分为下面三个部分,即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车通行的地方”,公路和城市道路在此不做赘述,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车通行的地方”这一表述较大限度的拓宽了“道路”的外延,使“道路”不仅仅是指公路和城市道路,只要是符合该规定的都应当认定为“道路”。

  它包括两个要素,一是在某些单位的管辖范围内的地方,二是允许社会车辆通行。在某些单位的管辖范围内,意思就是说处于某些单位管辖下,并不必然允许非本单位的公众的进入或使用,如机关、企事业单位大院、某些单位前的广场、停车场、居民区院以及农村范围内路面等场所等等。这些场所一般是作为自有的空间,不准许他人的机动车通行,空间内的路面原则上是不属于“道路”的,机动车在这些范围内发生的事故,原则上不属于交通事故,事故的处理也应当依据侵权法的一般规则,而不是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赔偿。但是,如果这些场所准许社会机动车通行,则突破了其本来的封闭性,与外面供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相连接,成为了 “道路”的一部分,机动车在这些场所发生事故的就应当构成交通事故,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进行处理。
综上,本案中清华大学校园虽为该校管辖范围内,但其允许社会车辆的通行,该校园内的路面视为“道路”,王某驾驶机动车在该道路内将龙某撞伤,构成交通事故。

  二、交通事故责任的界定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及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下,机动车作为高危工具,且有更好的避险能力,非机动车及行人相对处于弱势地位,所以上述法律规定了这种情况下机动车一方的无过错责任,即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其中非机动车、行人的过错是机动车一方减轻责任的事由,且该过错应该理解为重大过错,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重大过错的,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即使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其也应当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责任。

  机动车上述无过错责任唯一的免责事由是非机动车、行人的故意碰撞机动车行为。但如果受害人只是故意违反交通规则,并没有故意碰撞机动车的行为,则机动车仍应当承担责任,只是能将受害人的过错作为减轻责任的事由。

  三、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界定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是民事侵权责任法中的一个概念,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责任形式,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义务人对事故受害人所应承担的责任。该赔偿义务人可能是事故责任者,也可能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关联,对交通事故没有责任。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与交通事故责任是有区别的:

  首先从性质上看,前者是一种民事赔偿责任,而后者只是对事故成因的分析,是对事故当事人与交通事故之间原因力大小的分析;其次从主体上看,前者可能是交通事故责任人,也可能与事故本身没有关系,只是因为有其他的如雇佣、出租等法律关系而承担责任,后者主体为实际参加交通并发生交通事故的参与者。

  交通事故责任又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紧密联系,尽管后者不以前者的存在为必要,但前者责任的分配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后者的承担。比如机动车一方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首先根据各方事故责任的大小,在通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则,来具体确定最终的赔偿方式。

  四、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中,涉及到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以及保险公司等不同的主体,根据不同主体的性质和特点,发生事故后也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这些归责原则包括如下几种:

  (一) 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中的归责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这一规定表明,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中承担的是一种无过错责任,不管机动车乙方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的大小,保险公司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责任的承担只需要满足一个条件即可: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投保了交强险。

  同时,保险公司的责任是有限额的,即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的部分由其他赔偿义务人进行分担。

  (二)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可见,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这是因为,机动车双方都是高度运输、高度危险的运输工具,在风险的制造和承担上是都是平等的,应该按照普通的侵权归责原则对其赔偿责任进行分配,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三)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及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下,机动车作为高危工具,且有更好的避险能力,非机动车及行人相对处于弱势地位,所以上述法律规定了这种情况下机动车一方的无过错责任,即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其中非机动车、行人的过错是机动车一方减轻责任的事由,且该过错应该理解为重大过错,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重大过错的,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即使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其也应当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责任。

  机动车上述无过错责任唯一的免责事由是非机动车、行人的故意碰撞机动车行为。但如果受害人只是故意违反交通规则,并没有故意碰撞机动车的行为,则机动车仍应当承担责任,只是能将受害人的过错作为减轻责任的事由。

  (四)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相撞发生事故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相撞的,考虑到双方在危险性及危险防护能力方面基本相当,应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分担责任,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也有过错的,相应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王某驾驶机动车将原告龙某撞倒,且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告王某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其是被告京三元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职工,且发生事故时系履行职务行为中,所以应当由被告京三元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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