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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交通事故纠纷诉讼中立案要点 |
作者:佚名 时间:2012/5/11 8:59:11 来源:交通律师事故网 点击:2935 [ 大 中 小 ] |
在确定受诉法院并撰写起诉状之后,就可以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进行立案工作了。一般来讲,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的立案并没有什么困难,只要向人民法院依法交费并提交一份合格的上诉状,人民法院都会予以受理。在立案过程中,立案庭的法官不会对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审理或发表看法,而是审查该诉是否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的条件,即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法官在审查起诉状后,如认为符合起诉条件,将依法予以立案。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当然如果人民法院发现原告提起的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的立案庭法官将会对该案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对该裁定提起上诉。出现该种情况的原因大多是由于该案不应归该法院管辖,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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