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该种情况,受害方往往不是太清楚到底应将买受人即实际的车辆使用人作为被告起诉,还是应将该车的物权登记人也作为被告一同起诉。原告方的这种困惑是可以理解的,因为按照物权法的原理和规定,在机动车登记没有变更前,买受人还不是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即机动车的所有人,因此,是否需要将机动车的物权登记人告上法庭,是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对于此问题,司法实践中已经有了明确的做法,即对于该类情况,须由车辆的买受人承担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只需将买受人告上法庭即可。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有过正式的答复,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对此也有了明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如下: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9]2号《关于在实行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的车辆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购买方使用该车辆进行货物运输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出卖方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从上述答复中可以看出,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车辆、买卖车辆交付后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将买受人作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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