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网友在微博上打起了“口水战”,最终二人从虚拟的网络世界中现身,走上法庭对簿公堂(《法周刊》2012年2月13日以《微博变微“搏”引发侵权案》为题报道该案)。
3月16日,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名誉权、隐私权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杨某停止侵害行为,并在其微博首页及原告单位官方微博上发布由法院核定内容的道歉函。原告吴某索要1元精神损失费的诉请未获支持。
因为原被告双方在微博“口水战”中都是以虚拟身份出现,所以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成为庭审中双方争论的焦点。
被告杨某的委托代理人辩称,原告吴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即是新浪微博注册用户“吴越**”,故吴某不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此外,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在微博上与其有言语冲突的微博用户“透明**”就是杨某,所以杨某作本案被告的主体资格也不适格。
法院经审理查明,“吴越**”即是原告吴某在新浪微博申请注册的网名。
2011年12月6日,吴某在其微博上发了一条微博,表达了游玩抚州名人雕塑园的感想,微博用户“透明**”在微博上对此发表评论,之后,双方发生语言冲突。
同年12月12日,“透明**”在微博上公开了吴某的真实姓名及其工作单位和手机号码,并将内容为“X报社抚州站记者吴某,无素质污言秽语泼妇骂街抨击两位无意评论她微博的博友,心虚?炒作?还是本来素质就如此?”的评论,链接到吴某同学、同事的微博上以及吴某单位的官方微博上。
庭审后,经法官询问,杨某承认,其即是与“吴越**”在微博上发生言语冲突的人,“透明**”是其在新浪微博的注册网名。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在微博上披露吴某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手机号码等身份信息,特别是将有贬损原告的评论言语通过微博链接到原告同学、同事的微博上及原告工作单位的微博上,属于明知会给原告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一定负面影响而为之的行为,该行为对原告的影响已经从虚拟网络发展到现实生活中,突破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和名誉权,被告杨某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受到精神损害并已造成严重后果,故对其提出1元精神损失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该案主审法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作为“江西微博维权第一案”,本案的意义在于警示广大网民,虚拟世界也有法律边界,网民享有在微博上交流思想、发表评论的自由和权利,但前提是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并且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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