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某与被害人向某是好朋友,在工作中是相互照顾的好同事。由于家里离工作地点较远,向某经常搭乘童海军的摩托车上下班。今年6月29日上午,向某又像往常一样来到童海军家,二人一起乘摩托车去单位上班。当行至该市七星街镇石溪村公路地段时,童加速超越邓某驾驶的一台中型罐式货车,与相向驶来的肖某的摩托车相撞,导致向某摔倒在地,被邓某的货车当场轧死。经交通事故鉴定认定,童某因存在违章驾驶,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邓某与肖某负次要责任,被害人向某不承担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童某搭乘工友上下班,没有收取任何费用,但他对搭乘人员负有安全保护义务,由于童在驾驶中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而发生交通事故,致向某死亡,因此童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与民事责任。2010年11月19日,湖南省涟源市检察院对被告人童海军以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提起公诉。 后向某家属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杭州交通事故律师网郑君律师提醒:童某作为驾驶员有义务,有责任保证向某安全送达目的地,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童某无偿,有系好友,可适当减轻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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