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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无证”驾车轧死儿子,母亲状告保险公司获赔偿 |
作者:佚名 时间:2012/3/10 18:23:12 来源:交通律师事故网 点击:2559 [ 大 中 小 ] |
2008年12月23日中午,在海宁市一家建筑公司仓库旁,袁某驾驶“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拖着一辆“宇畅”牌重型普通半挂车行驶时,不慎将等在路边的不到3岁的儿子撞倒,碾压致死。事后,海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袁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查,“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和“宇畅”牌重型普通半挂车的交强险都投保了嘉兴天平保险公司。 事后,袁某的妻子要求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未果,因此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22万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案发前袁某的驾驶证已扣满12分,因此其属于无证驾驶。依照交强险有关规定,驾驶人不具有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仅垫付抢救费,对其他费用不予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驾驶人在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的情形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上述规定并未排除对受害人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应该赔偿上述损失。据此,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对这起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作出宣判,保险公司被判赔偿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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