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行人的健康权、生命权保障良好的交通秩序《道路交通安全法》特别从通行权利的分配上充分保护行人的生命安全:
一是赋予了行人在人行横道上的绝对优先权。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通行必须停车让行;
二是保护无交通信号情况下的行人横过道路权。规定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机动车要主动避让行人。这些规定有利于让机动车驾驶人尽高度注意义务防止因疏忽大意、采取措施不当而发生交通事故同时也与国际上通行的规定一致。
规定了交通事故当事人、交通警察、医院的救治义务尽可能地保护事故伤者的生命安全:
一是规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 当立即抢救伤者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二是规定交通警察赶赴事故现场处理应当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
三是规定医院应当及时抢救伤者不得因抢救费用问题而拖延救治。
实行事故现场的快速处理:
一是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二是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行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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