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本案涉及的是车辆价值贬损的赔偿纠纷,2009年8月上午,高某将购买的荣威牌小型轿车送至上海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处进行新车车辆装潢,该车为高某当天从经销商处取出并上牌的全新车。原告当即付清装潢款5367元,按照约定,当天下午可以装潢结束取车,但高某取车时,被该公司告知由于其员工的操作不当导致高某的车辆严重受损。当时高某即向该公司要求赔偿,但该公司一直未予以明确答复。后高某向上海某二手车鉴定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申请对车辆贬值进行鉴定评估,确定车辆贬值19086.3元。但该公司一直拒绝赔偿。高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审理结果:
经过法庭审理,确认因该公司员工的过失导致高某车辆受损的事实,经法庭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该公司赔偿高某财产损失赔偿款2万元。
办案心得: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交通肇事行为致使车辆发生严重损坏,即使通过修理也不可能完全恢复到事发前的原状,其安全性能、驾驶性能会明显降低,而此车辆往后再进行交易,它的经济性价值必然因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实际的贬损,因此,涉诉后法院往往会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相关法规: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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