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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如何进行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

作者:佚名   时间:2012/2/10 13:34:05   来源:交通律师事故网   点击:3065   [ ]

     杭州交通事故律师网郑君律师答疑: 因交通事故造成伤残的,受害人可依法进行伤残鉴定,并要求肇事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伤残鉴定的具体鉴定时间、程序及时限规定如下:
    1.伤残鉴定申请时间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开始时间一般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即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后,可申请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相应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如已治疗终结,办案机关可依法指派或聘请符合条件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对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依法进行伤残鉴定。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2.伤残鉴定程序及时限
   (1)检验、鉴定、评估机构人员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或者当事人委托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3)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4)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5)评定书。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
   (6)不同的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对象出具多份鉴定结论,若各鉴定机构均具有法定鉴定资格时,应依据鉴定机构级别的高低,一般应采信高一级别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排除那些级别较低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关键词: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伤残鉴定流程,浙江杭州伤残鉴定,伤残鉴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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