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交通事故律师网郑君律师答疑:依据《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和《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试行)》将当事人责任分为5级,即: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将违法行为分为严重过错行为(即A类行为)、一般过错行为(即B类行为)两大类,并规定了12种行为需负全责。 如果出现交通事故,交管部门首先将衡量该事故起因是否属于12种需负全责的行为;在排除这一可能之后,再视其是否有A类行为和B类行为,应承担的是全部责任、主要责任还是次要责任。在事故责任认清之后,如任何一方当事人具有酒后、未取得驾驶证上路等过错,将在原有事故责任基础上,加重一级责任。但是,加重责任方已确定为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将不再加重责任。例如:两车追撞,后车触犯了B类行为,依法应承担次要责任,但该车司机又饮了酒,那么次要责任就上升为主要责任;但是,如果后车触犯的是A类行为,已构成主要责任的,那么,即使该车司机饮酒,也将维持主要责任认定标准,不再升格为全部责任。 12种负全责违法行为: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行为的,为全部责任。双方当事人同时具有下列行为的,为同等责任。 (1)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2)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3)当事人驾驶车辆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红灯继续通行的。 (4)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越过施画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隔离设施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5)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刮撞同向行驶非机动车的。 (6)当事人驾驶车辆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范围内刮撞行人的。 (7)当事人驾驶车辆刮撞依法在人行横道内通行的行人的。 (8)当事人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9)当事人所驾驶车辆的装载物在遗洒、飘散过程中,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 (10)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倒车时,与车后其他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11)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与顺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2)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超越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关键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责任认定标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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