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乘客未注意后方电动车打开车门发生事故,乘客、驾驶员、电动车三方如何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如何理赔?
保险公司理赔后是否可以向乘客追偿?
乘客与驾驶员对伤者的责任如何承担,是按份责任,还是共同赔偿?
【案例】
2022年3月,出租车司机陈某驾驶车辆载着乘客刘某将车停靠在路边下车时,陈某未提醒刘某注意后方来车,刘某也未主动确认后方情况就直接开门下车,导致正常骑行电动车的张某避让不急,撞上车门后摔倒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本案事故中陈某承担主要责任,刘某承担次要责任,张某不承担责任。经多次沟通,几方无法达成一致赔偿意见,张某就将陈某、刘某和涉案出租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分歧】
对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对刘某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作为车上乘客,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对象,其应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次事故发生是案涉出租车在正常使用时,因为乘客刘某在没有确认后方情况就直接开门导致的,应当也属于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所以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乘客刘某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是车辆使用过程中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而产生的赔偿责任,该损害并不限于由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驾驶人所造成的,刘某作为乘客打开车门的损害,发生在保险车辆营业期间,且属于正常使用车辆过程中造成的损害,应当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乘客搭乘出租车开门时意外撞伤路人,出租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支付了伤者赔偿金17万余元以后,向乘客提出追偿。
保险公司支付伤者赔偿金后,是否享有向乘客追偿的权利?驾驶员和乘客作为事故的共同侵权人,两者承担责任的比例和数额如何划分?
近日,邛崃市法院审理了这起追偿权纠纷案,判决乘客尚某某支付保险公司代为赔偿的保险金5万余元。
停车不当 乘客开门撞伤行人
2016年3月3日上午8时许,尚某某带着孩子搭乘何某驾驶的出租车沿邛崃市临邛镇永丰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目的地北街小学,行驶至邛崃市临邛镇永丰路182号时,尚某某要求停车,何某就将车停在道路右侧已停放车辆(靠路边)左侧的位置。坐在后排左边的尚某某越过坐在后排右边的孩子,用力推开右侧车门,没想到车门与正从路边停靠两辆车间隙穿行的王某某相撞,王某某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何某与尚某某均没有报警便离开了事故现场。
2016年3月7日,邛崃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根据何某描述的事发经过对现场进行了勘验,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某、尚某某共同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行人王某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之后,王某某诉至邛崃市法院,向驾驶员何某、乘客尚某某、出租车公司、保险公司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19万余元。
保险公司赔付王某某17万余元后,认为尚某某应该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于是将其告上法庭,向其追偿保险金。
法院判决 乘客承担三成责任
庭审中,被告尚某某辩称,驾驶员是该车的控制者,乘客的行为不能脱离驾驶员的行为而独立存在并对外造成影响,乘客开门致人受伤,应视为驾驶员使用车辆的一部分。驾驶员未靠边停车,且乘客开门时未提醒乘客,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乘客不应当承担事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何某作为客运出租车的驾驶员,对载客车辆的停靠应当具有高度的注意义务,但何某未按规定停靠车辆,且在乘客下车时未尽到提醒义务,致使乘客开车门撞伤行人,过错明显,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乘客尚某某在下车时未观察路况,贸然开车门致行人受伤,应承担疏于注意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驾驶员何某承担70%的责任,乘客尚某某承担30%的责任,判决尚某某支付保险公司5万余元。后由于尚某某不服判决上诉至成都市中院,在二审阶段,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保险公司理赔后可向侵权人行使追偿权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保险公司是否享有追偿权以及追偿权的范围产生了争议。
承办法官介绍,虽然法律规定了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的义务,但并没有否定或限制保险公司的追偿权。本案保险公司的追偿权源于受害人对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不是其因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而是依照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侵权人才应当是最终的责任承担者。交警大队认定驾驶员何某和乘客尚某某对事故共同承担全部责任,即何某和尚某某作为本次事故的共同侵权人,才是本案的终局赔偿责任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对责任保险的连带责任人享有追偿权。 乘客尚某某不是被保险人,不能依据与被保险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免除致人伤害应承担的赔偿义务。因此,本案保险公司向受害人支付了全部赔偿金后,对超出责任份额的部分,享有向实际侵权责任人尚某某追偿的权利;侵权人之一何某因享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不具有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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