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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人死亡逃逸醉驾法院判二年有期徒刑案例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8/11 18:23:48   来源:杭州交通事故律师   点击:10005   [ ]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22日16时59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饮酒后驾驶浙B×号小型轿车沿宁波市市鄞州滨海工业区启航南路由南往北行驶至启航南路218号附近处时,与前面同向行驶的由被害人郭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郭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田某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到前方距离事故现场约200余米远的宁波东方盛世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内,后由王某驾驶肇事车辆和被告人田某某一起返回事故现场,被告人田某某于2019年3月22日17时39分在事故现场向民警投案。
经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田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0mg/100ml。
经宁波天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郭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致右颞部硬膜外血肿,继发脑疝,经开颅手术治疗,存在明显脑受压症状及体征,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其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其右颞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鄞州大队认定,被告人田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郭某部分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郭某的陈述,证人王某、周某1、谢某、周某2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宁波天童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监控视频,案件相关照片,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及行驶证信息查询情况,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单,呼吸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提取醉酒驾车嫌疑人血样登记表,医疗费票据,接警单详情,执勤报告,归案经过,被告人田某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且有逃逸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田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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