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竺某某驾驶浙B××中型普通客车从宁海县客运枢纽中心出发,沿象西线行驶至57KM+150M(宁海县梅林街道方前村附近)处时,车头与同向在道路右侧行走的行人戴某2、项某发生碰撞,造成戴某2、项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宁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竺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戴某2、项某无责任。肇事后,被告人竺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竺某某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9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竺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属特别恶劣情节,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竺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二年。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竺某某的供述、证人戴某1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监控视频,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保险单、接警单详情、到案经过、收条、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明。
被告人竺某某对起诉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竺某某主观恶性小,具有自首情节,补偿被害人家属损失,悔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竺某某减轻处罚。辩护人提供协议书一份,证明被告人竺某某家属及被告人竺某某所任职公司自愿在法定赔偿责任范围外另行补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9万元(该款已交付被害人家属)。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基本一致。另查明,对于被害人家属已收到的人民币9万元,被告人竺某某家属及所在公司承诺自愿在法定赔偿责任外补偿给被害人家属。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竺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竺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补偿被害人家属损失,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减轻处罚。辩护人金国进提出的上述相关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竺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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