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等人诉北京东方车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简要答辩意见
一、被告北京东方车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主体资格不适格。
被告北京东方车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系易到用车平台的技术提供商,易到用车平台属于案外人北京易到旅行社有限公司,由其提供代为预定用车服务。
二、《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于2016年11月1日适用,但本案事故发生在2016年3月30日,事故发生在前,故暂行办法不适用于本案。
三、本案不适用共同赔偿责任,应当按照按份责任承担。
四、针对原告的各项赔偿项目:
1、死亡赔偿金: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确定死者户口性质,故应按照浙江省农村标准赔偿。
2、丧葬费:56385/2=28192.5元。
3、办理丧葬事宜的费用:1500元。
4、精神损害赔偿金:已涉嫌交通肇事罪,不认可。
5、交通费:酌情1000元。
以上答辩意见供法庭参考。
答辩人: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郑君律师
年 月 日
本案于2017.9.27第一次开庭审理,因案件主体复杂、法律关系复杂,第一次开庭主要内容为法庭调查,后续开庭待补充提交证据后另行安排开庭时间。
案情简介:用户通过易到网约车平台预约车辆,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事故致四人死亡,现部分死者家属向拱墅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部分死者家属向余杭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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