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4年12月26日  星期四  本站公告: ·交通事故法律咨询平台正式上线运营  ·关键字:杭州交通事故律师,杭州律师,交通事故律师,交通事故法律咨询,浙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标准计算,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郑君律师   收藏本站  
       法律咨询

联系人:杭州律师郑君
咨询热线:15372098360
                   15372098360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香积寺东路99号三楼(拱墅法院旁)

 首席律师  交通索赔常识
 交通事故处理  事故责任认定
 交通事故诉讼  交通刑事犯罪
 交通事故案例  法律文书范本
 交通法律法规  伤残鉴定
 保险理赔  聘请律师须知
 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解决交通事故纠…
 交通事故诉前财产保全的用处
 交通事故诉讼费保险公司理赔吗?…
 如何书写交通事故起诉状?

交通事故中保全、扣留肇事车辆,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作者:佚名   时间:2012/1/12 23:19:29   来源:交通律师事故网   点击:5908   [ ]

    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对肇事车辆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是保障判决在生效后能得以全部或部分执行,以保护赔偿权利人利益和最终化解纠纷的重要手段。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前,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指定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预付医疗费,交通事故责任者拒绝预付或者暂时无法预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由于法律法规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车辆的期限未作限制,在实践操作中,经法院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般将车辆扣留至事故处理完毕或法院对车辆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之日止。


    但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赔偿权利人直接向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请求赔偿责任限额内的损失的权利,对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保险公司一般均具有赔偿能力,无需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但是,对于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仍需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而对于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车辆,虽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至其依照规定投保后,但保险公司只对投保后的交通事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已发生的交通事故,实际上仍需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将车辆予以扣留或对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便执行,仍然十分必要。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九十八条和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于已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车辆,只能因收集证据的需要扣留车辆。且扣留时间一般不能超过25日,经设区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也只能延长10日达到35日。对于未投保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车辆,只能扣留至其依照规定投保后。


    为了保护赔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意见》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尽可能将可能需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予以扣留,并在准备将车辆返还给机动车方时,提前将该情况告知赔偿权利人,以便其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由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的时间较短,在扣留车辆期限内当事人往往尚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而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当事人申请法院对车辆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形将大幅增加。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对于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否则驳回申请;对于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当事人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从理论的角度进行分析,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目的在于一旦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得以提供担保的财产赔偿其损失。因此,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数额应以不低于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即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实无必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可以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该规定较为合理,但该规定只适用于离婚案件中的特定情形,对于其他民事案件,仍要适用《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许多赔偿权利人往往很难提供相当于被扣车辆价值的财产担保,但如不对车辆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又很可能使赔偿权利人在判决生效后得不到实际履行,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正义,人民法院应允许当事人以保证人担保的方式提供担保。《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保证人担保没有作出规定,但从立法目的来看,以提供保证人的方式进行担保,亦能保证在申请人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时得以使被申请人得到应有的赔偿,符合提供担保的目的。因此,《意见》规定,当事人以保证人担保的方式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予允许。但人民法院应对保证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保证人应当有合法的收入来源或固定资产,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并需其本人出具书面保证书。

关键词:杭州律师杭州交通事故律师交通事故法律咨询交通事故赔偿

上一篇: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诉讼中的地位及赔偿责任,能否当被告
下一篇:交通事故诉讼中被告主体资格的确定,哪些人可以当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