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杭州某物流有限公司2016年1月16日物流责任保险案法律意见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材料(未见投保单等保单具体信息,以下提供法律意见以贵公司已尽到免责条款告知义务,且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限内为前提),本案基本事实可以确认:1、公估公司调查结果为货物受损情况属实,但受损原因系明显的货箱篷布连接处遮挡不严;2、货物承载车辆鲁N3……车辆非保险单下车辆。现律师就上述事实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明显的货箱篷布连接处遮挡不严,是否违背保险条款中“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而可以拒赔。
如何理解“符合安全运输规定”,通常理解为驾驶员有驾驶资格,未存在酒驾、超载等违法行为,且驾驶车辆符合安全性能。就本案而言,贵公司也可以理解为在符合通常理解外,驾驶员还应当尽到在运输途中对货物负有通常应当尽到的管理义务,如不应当存在明显的人为因素造成货物损失。根据《保险法》之规定,对条文出现不同理解时应当作出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故,以“显的货箱篷布连接处遮挡不严”为由拒赔不成立。
另,如何证明涉案车辆存在“明显的货箱篷布连接处遮挡不严”举证较难。
二、就涉案车辆非保险项下列明车辆,是否可以拒赔。
保险合同系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射幸合同,在内容不违背法律之前提下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确认赔偿责任。在贵公司提供的《保险单(抄件)》特别约定第一条中已经明确约定被保险车辆为五公司名下车队业务的清单中列明的车辆,故贵公司应当查明涉案车辆与五公司之间的关系。另,这里尚存在争议点为若涉案车辆为五公司名下车队车辆,那保险时间是应当从杭州某物流有限公司申请,贵公司同意并改批后生效,还是只要是五公司名下车队车辆,贵公司就应当承担保险责任。根据《保险单(抄件)》批改情况中第一次批改时间为2015年9月1日,而保险生效时间为2015年9月17日至2016年9月8日止,可以认为保险时间应当从杭州某物流有限公司申请,贵公司同意并改批后生效。
综上,就涉案车辆非保险项下列明车辆,贵公司可以拒赔。另,本案适用法律上存在一定争议,且鉴于被保险人是贵公司大客户,是否酌情调解处理由贵公司考虑。
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郑君律师
2017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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