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旅客和货物的运输量增多,特别是随着机动车拥有量的扩大,道路交通事故日益严重,已成为和平时期严重威胁人类生命财产安全的社会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交通事故给出了明确的定义:“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在法律岁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定义中,道路交通事故有道路、车辆、过错或意外、损害后果等构成要素。 一、 道路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 车辆 道路交通事故必须是涉及车辆的事件,换句话说,道路交通事故中当事方至少有一方是车辆,不涉及车辆的事件不能构成道路交通事故。这里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 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三、 过失或意外 道路交通事故中当事人的责任行为不以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规范为前提条件,及时没有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规范,只要是因为过错或者意外造成损害,仍然可以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过错,是指当事人的故意和过失状态。对于道路交通事故来说,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后果的出现必须表现为非故意,否则将超出《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道路交通事故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涉嫌治安处罚和刑事犯罪。 过失,是指行为人因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疏忽大意或轻信可以避免而预见损害后果,并致损害后果发生。 意外,是指当事人不可预料也不可避免的情形。 四、 损害后果 道路交通事故必须有损害后果,即有人身损伤或者财产损失的出现。这里的财产损失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直接财产损失为准,不包括间接财产损失。如果客观上没有损害后果出现,就不能算作道路交通事故。 五、 必须具有交通性质 在道路上举行军事演习、体育竞赛等发生的事故均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以上五个要素可以作为鉴别道路交通事故的依据。在鉴别道路交通事故时,上诉因素构成了统一的整体,缺一不可,只有满足上述五个条件的事件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 (郑君律师编辑,请勿转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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