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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出台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规定13种情形不得使用缓刑

作者:佚名   时间:2012/1/11 16:33:59   来源:交通律师事故网   点击:3106   [ ]

最高法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规定13种情形原则上不得适用缓刑。

  1、非法、违法生产的;

  2、无基本劳动安全设施或未向生产、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作业人员劳动安全无保障的;

  3、曾因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被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或责令改正,一年内再次违规生产致使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4、关闭、故意破坏必要安全警示设备的;

  5、已发现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

  6、事故发生后不积极抢救人员,或者毁灭、伪造、隐藏影响事故调查的证据,或者转移财产逃避责任的;

  7、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生产经营企业,构成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

  8、贪污贿赂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性的;

  9、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与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

  10、以行贿方式逃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者非法、违法生产、作业的;

  11、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尚未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

  12、事故发生后,采取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毁灭、伪造、隐藏影响事故调查的证据,或者转移财产,逃避责任的;

  13、数罪并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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