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1年6月26日,郑某乘坐杭州利群公司的由蔚某驾驶的浙ATC……号出租车,当该车行驶至杭州市古墩路铁路桥洞路段时与道路旁的墙壁发生碰撞,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并致使郑某受伤。后经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蔚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郑某无责。后郑某找到本律师,希望我代理此案。经详细了解案情之后,告知郑某:此案有两种法律关系,一、按消费者权利保护法来起诉,案由为道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二、按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来起诉。前者在十级伤残的情况下赔偿数额远远大于后者,但是否可按消费者权利保护法来计算赔偿数额,现实中存在一定的争议,后郑某经过考虑后告知按侵权责任纠纷来起诉,后在余杭法院庭前调解,总计得到赔偿款171000元。当事人对此甚为满意。
附: 起 诉 书 原告:郑某,男,汉族,…… 被告一:蔚某,男 ,…… 被告二:杭州利群出租车有限公司 被告三: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人身损害赔偿金共计201461.8元; 2.判令被告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判令被告三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4.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6月26日,原告乘坐被告一驾驶的浙ATC……号出租车(登记所有人为被告二),当该车行驶至杭州市古墩路铁路桥洞路段时与道路旁的墙壁发生碰撞,致使原告受伤。后经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一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 原告受伤后在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接受治疗,现病情基本稳定。杭州迪安医学检验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原告陈钧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为150日,护理期为12周,营养期为10周。 另查明被告一驾驶的浙AT……号出租车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车上乘客人员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商业险。 原告认为:本次交通事故给原告的身体造成了严重损害,并造成了财产损失,依法应获得赔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余杭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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