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2年9月19日,晏某驾驶浙A8……、挂浙A2……重型半挂车(车主系杭州双红运输有限公司)在杭钢三江矿业有限公司内行驶时,因操作不当导致与停在路边的四车相撞,造成李某人身伤害及车辆损坏,后经富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晏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受伤后找到本律师,希望代理其案件。后经仔细研究案情后,本律师作为其代理律师向对方公司提出赔偿事宜,后本案经过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确定赔偿款154820元。本案主要争议点:1.本案系晏某驾驶车辆撞上A车,后由撞上B车,再撞上C车,最后撞上D车,而A、B、C、D车系停靠路边,且在事故发生时相互之间并没有相撞,其交强险是否应当赔偿李某损失;2.李某当时在自己车辆外面洗车,己方车辆的交强险是否应当赔偿?3.半挂车投保两份交强险,是否应当在两份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附: 起 诉 书 原告:李某,男,汉族,…… 被告:晏某,男 ,…… 被告:沈某,男,…… 被告:何某,男,…… 被告:杭州双红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江干支公司 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各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人身损害赔偿金及财产损失共计164581 元。 2.判令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2年9月19日,晏某驾驶浙A8……、挂浙A2……重型半挂车(车主系杭州双红运输有限公司)在杭钢三江矿业有限公司内行驶时,因操作不当导致与停在路边的四车相撞,造成原告人身伤害及车辆损坏,后经富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晏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原告受伤后经富阳中医骨伤科医院抢救,后转到富阳市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后在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继续接受治疗。现病情基本稳定,浙江绿城医院司法鉴定所伤残等级鉴定结论认为:原告李冀翔构成十级伤残,伤后护理期限为十二周。 另查明被告宴伦驾驶的浙A80……重型半挂车(挂车车牌号:浙A23……)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浙A80……保险单号:0111339701……;挂浙A2360保险单号:01113397010003……。” 被告沈某的浙AWM220小型客车在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单号:1993301033520……. 被告何某的闽G8……轻型货车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单号:135980508201……。 原告认为:本次交通事故给原告的身体造成了严重损害,并造成了财产损失,依法应获得赔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西湖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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