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2年5月9日7时40分许,秦某去驾驶停靠于杭州市西湖区枫桦西路口的浙A8……号重型自卸货车,当秦某在车辆底部发动车辆时导致车辆启动后发生意外,造成秦某大腿被碾压的交通事故。后经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湖大队认定:秦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车辆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应承担全部责任。后伤者妻子找到本律师,接受委托后本律师向保险公司协商理赔事宜,保险公司却明确告知,并出具拒赔通知书。后本律师向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保险合同纠纷诉讼,经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共计1050000元。本案中,投保人系公司,受害人为驾驶员,保险公司认为秦某受伤时并没有在驾驶座位上,并非驾驶员,我方认为,秦某当时虽未在驾驶座位,但秦某系在发动车辆时导致受伤,其应当认为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附:
起诉书 原告:秦某,男,……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在保险范围内承担意外医疗费700000元、意外死亡伤残费350000元,共计1050000元; 2、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2年5月9日7时40分许,原告秦某去驾驶停靠于杭州市西湖区枫桦西路口的浙A8……号重型自卸货车,当原告在车辆底部发动车辆时导致车辆启动后发生意外,造成原告大腿被碾压的交通事故。后经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湖大队认定:原告秦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车辆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应承担全部责任。 原告受伤后在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接受治疗,现治疗已基本结束。 经查,浙A……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处投保了驾驶员锦程交通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意外死亡伤残70万,意外医疗70万,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内。 综上,原告认为此次意外交通事故属于被告保险范围,应当予以理赔,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 此致 上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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