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2年7月1日,原告潘某骑公共自行车从西溪湿地文二西路出口往东,路过文二西路公交“合建港桥”站附近时,由于所骑公共自行车的链条突然脱落,导致潘某失去平衡摔倒受伤,导致脾破裂和第八、九根肋骨骨折,后进行了全脾切除手术。潘某受伤后其丈夫委托本律师代为提起诉讼,本案在西湖区人民法院由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完毕,我方认为杭州公共自行车提供的自行车质量存在瑕疵,且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判决杭州公共自行车承担赔偿责任。
附:
起诉书 原告: 潘某,女,汉族,…… 被告一:杭州市公共自行车交通服务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二: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健康权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人身损害赔偿金等共计471977.33元; 二、判令被告二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2年7月1日,潘某骑被告一经营的公共自行车从西溪湿地文二西路出口往东,路过文二西路公交“合建港桥”站附近时,由于所骑公共自行车的链条突然脱落,导致原告失去平衡摔倒受伤。原告受伤后在省立同德医院就诊,诊断为脾破裂和第八、九根肋骨骨折,后进行了全脾切除手术。经浙江绿城医院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鉴定:原告构成六级伤残。 另查明:原告骑的被告一经营的公共自行车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骑车者人身意外伤害险。 原告认为:本次交通事故给原告的身体造成了严重损害,依法应获得赔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西湖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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