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郭某正常驾驶电瓶车行驶在紫荆花路文三西路口北侧由南向北车道内,此时孟某驾驶的浙A3……轿车驾驶室车门突然打开,两车相撞,造成郭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后经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西湖大队认定:孟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郭某无责。因此案郭某是在下班途中,且本次事故郭某无责,根据相关法律,可认定工伤。在本案的处理中,我方主张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可以得到准双份赔偿,误工费不能因公司没有停发工资而不予支持,后法院判决由孟某承担误工费的损失,总计赔偿140000元。
附: 起诉状
原告:郭某,男,汉族,…… 被告:孟玉琴,女,汉族,……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各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人身损害赔偿金 145116元; 二、判令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0年5月9日,原告郭某正常驾驶电瓶车行驶在紫荆花路文三西路口北侧由南向北车道内,此时被告孟某驾驶的浙A3……轿车驾驶室车门突然打开,两车相撞,造成原告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后经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西湖大队认定:被告孟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 原告受伤后在浙江省立同德医院接受治疗,现病情基本稳定,经浙江绿城医院司法鉴定所认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伤后护理期限十二周,营养期八周。 另查明:浙A3……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单号为:11209410351010……。 原告认为,本次事故给原告身体造成了严重损害,并造成了财产损失,依法应当获得赔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西湖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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