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9年叶某驾驶机动车途径富阳市富春江第一大桥时驾驶不慎导致车辆车翻,车上货物压倒旁边冯牟驾驶的车辆,导致冯某当初死亡。后经交警认定:叶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冯某无责。事故发生后,死者冯某家属找到我,并作为其代理律师参与此案的诉前调解及诉讼代理。经过详细了解案情后,考虑到肇事司机家庭情况贫困,无力承担过多的赔偿款,也为了受害人能得到更多的物质赔偿,此案在法院庭前调解时考虑到受害人、肇事司机的实际情况,最终确定:由保险公司承担62万元,叶某承担10万元,总计赔偿款72万元,在刑事判决前叶某一次性支付10万元给死者家属,之后死者家属出具谅解书。 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原告:石某某,女,…… 原告:冯某某,男,…… 被告一:叶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 被告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 诉讼请求: 1.被告叶某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780000元; 3.判令被告二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09年3月19日,叶某驾驶超载的皖J35……低速自卸货车沿富阳市富春江第一大桥由南向北行驶,途径富阳市富春江第一大桥北桥头叉口时遇冯某驾驶浙A1……号轻型普通货车沿江滨东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该交叉口,叶某在向左避让过程中皖J35……低速自卸货车向右侧翻压住浙A1……号轻型普通货车,造成冯某当场死亡和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2009年4月22日,富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富公交认字【2009】第00……号认定书,叶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冯某无责。 另查明:皖J3……低速自卸货车在被告二处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保险单号分别为:AHAZ053CTP12……(交强险),AHAZ053ZH912B……(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事故发生之时,均在保险期内。 原告认为,被告一涉嫌交通肇事罪,除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外,其还应赔偿原告人身损害赔偿金和财产损失,共计:780000元。被告二作为肇事车辆的保险人,依法应对上述损失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具状,请求依法判处。 此致 富阳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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