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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瑞庆诉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清河队行政处罚纠纷案

作者:网络   时间:2013/7/20 13:55:15   来源:交通律师事故网   点击:3600   [ ]

【基本案情】
  原告仲瑞庆。
  被告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清河队。
  2004年6月10日早晨8时30分,中关村某公司经理仲某驾驶一辆奇瑞QQ小客车,由东向西行驶经过海淀区上地桥,由桥底通过。仲某过桥后,在路口被交通队民警拦下,告知仲某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属于“前方受阻,借道超车”行为,当场对原告作出处罚,罚款200元,同时记罚3分。
  通过勘查现场可知,在上地桥东侧有一个丁字路口,该路口由东向西方向划有2条纵向交通标线,分为3条车道。最外侧车道起点划有一个非机动车标志。最外侧标线为白色实线,但自路口200米处有一小段白色虚线,接着又恢复为白色实线,并一直延伸至上地桥桥东侧导流线。在人行道上,与白色虚线相对,还有一条南北方向的道路。仲某驾车经过丁字路口后,看到前方车辆行驶缓慢,便从最外侧标线的白色虚线处变换车道,驶入最外侧道路,并一直行驶经过上地桥桥下,直到上地桥西侧路口被执勤民警拦截并作出处罚。
  仲某对交通民警对其作出的处罚不服,在缴纳罚款后,即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当事人诉辩意见】
  原告仲某认为,上地桥桥底辅路路口没有任何标志指明禁止机动车通行,也没有标志指明为自行车专用道。虽然在桥东丁字口最外侧车道的地面上印有自行车专用道标志,但该车道旁边的专用道白色实线在约200米后便由单实线改为单虚线,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白色虚线应该允许车辆变换车道正常驶入。因此原告在此处变换车道后行驶并不违法。被告作出的处罚与事实不符,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被告认为,本案诉争的白色虚线,是为上桥车辆和路边的单位预留的出口,而不允许机动车变换车道,原告驾车行驶的道路为非机动车道,被告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合法,请求法院依法维持。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变换车道后行驶的最外侧车道在路口处划有非机动车标志,该车道从路口始至上地桥桥东侧导流线止,始终为非机动车道,原告在明知该车道为非机动车道的情况下,仍然驾车越线进入该车道内行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清河交通队据此对原告仲瑞庆作出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正确、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维持被告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清河队于二○○四年六月十日作出的第8000039397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一审判决宣判后,原告仲瑞庆不服提出上诉。2004年11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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