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仲瑞庆。 被告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清河队。 2004年6月10日早晨8时30分,中关村某公司经理仲某驾驶一辆奇瑞QQ小客车,由东向西行驶经过海淀区上地桥,由桥底通过。仲某过桥后,在路口被交通队民警拦下,告知仲某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属于“前方受阻,借道超车”行为,当场对原告作出处罚,罚款200元,同时记罚3分。 通过勘查现场可知,在上地桥东侧有一个丁字路口,该路口由东向西方向划有2条纵向交通标线,分为3条车道。最外侧车道起点划有一个非机动车标志。最外侧标线为白色实线,但自路口200米处有一小段白色虚线,接着又恢复为白色实线,并一直延伸至上地桥桥东侧导流线。在人行道上,与白色虚线相对,还有一条南北方向的道路。仲某驾车经过丁字路口后,看到前方车辆行驶缓慢,便从最外侧标线的白色虚线处变换车道,驶入最外侧道路,并一直行驶经过上地桥桥下,直到上地桥西侧路口被执勤民警拦截并作出处罚。 仲某对交通民警对其作出的处罚不服,在缴纳罚款后,即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当事人诉辩意见】 原告仲某认为,上地桥桥底辅路路口没有任何标志指明禁止机动车通行,也没有标志指明为自行车专用道。虽然在桥东丁字口最外侧车道的地面上印有自行车专用道标志,但该车道旁边的专用道白色实线在约200米后便由单实线改为单虚线,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白色虚线应该允许车辆变换车道正常驶入。因此原告在此处变换车道后行驶并不违法。被告作出的处罚与事实不符,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被告认为,本案诉争的白色虚线,是为上桥车辆和路边的单位预留的出口,而不允许机动车变换车道,原告驾车行驶的道路为非机动车道,被告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合法,请求法院依法维持。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变换车道后行驶的最外侧车道在路口处划有非机动车标志,该车道从路口始至上地桥桥东侧导流线止,始终为非机动车道,原告在明知该车道为非机动车道的情况下,仍然驾车越线进入该车道内行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清河交通队据此对原告仲瑞庆作出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正确、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维持被告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清河队于二○○四年六月十日作出的第8000039397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一审判决宣判后,原告仲瑞庆不服提出上诉。2004年11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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