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2004年6月10日8时30分许,仲瑞庆驾驶车牌号为京FU9695的奇瑞QQ小客车,由东向西行驶经过本市海淀区上地桥,由桥底通过。自上地桥东侧丁字路口开始,由东向西行驶方向的道路被2条纵向交通标线划分为3条道路,自路面中心隔离带至人行道由内向外的第1条标线为白色虚线、第2条标线为白色实线(本案诉争标线,以下简称第2条标线),在白色实线与人行道间的最外侧道路(本案诉争道路,以下简称最外侧道路)的起点处,划有非机动车标志。白色实线向西延伸至200米处时,变更为白色虚线,之后,白色虚线恢复为白色实线,并一直延伸至上地桥桥东侧导流线止;与该白色虚线相对,路面右侧(即道路北侧)另有一条南北方向的道路。仲瑞庆驾车由东向西行驶经过上地桥东侧丁字路口后,在前方车辆行驶缓慢的情况下,由第2条标线的白色虚线处变换车道驶入最外侧道路,并一直行驶经过上地桥桥下,至上地桥西侧路口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清河队(以下简称清河交通队)执勤民警拦截。执勤民警遂以仲瑞庆在前方车辆受阻情况下违法借道超车为由,适用简易程序,对其当场做出第8000039397号公安交通管理处罚决定,认定仲瑞庆在海淀区上地桥西驾车行驶过程中,在前方车辆受阻的情况下,实施“借道超车”的违法行为,决定对其处以罚款200元。 仲瑞庆认为上地桥桥底辅路路口并无任何标志指明禁止机动车通行,也无标志指明为自行车专用道。在桥东500米处地面上印有自行车专用道标志,旁边专用道白线在约200米后由单实线改为单虚线,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此处应允许车辆正常驶入。因此清河交通队做出的处罚与事实不符,不符合法律规定,处罚不当,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现该处罚决定已执行完毕。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仲瑞庆变换车道后行驶的最外侧车道在路口处划有非机动车标志,该车道从路口始至上地桥桥东侧导流线止,始终为非机动车道,仲瑞庆在明知该车道为非机动车道的情况下,仍然驾车越线进入该车道内行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清河交通队据此对仲瑞庆作出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正确,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5条第1款、第9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1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维持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清河队于2004年6月10日作出的第8000039397号公安交通管理处罚决定。案件受理费80元,由仲瑞庆负担。 一审宣判后,仲瑞庆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上诉至二审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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