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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1日以后,牵引车、挂车不再投保两份交强险

作者:网络   时间:2013/6/26 16:52:29   来源:交通律师事故网   点击:3434   [ ]

    上周五,保监会官网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新规对原来的交强险规定作出修改,挂车将不必投保交强险,这意味着之前的牵引车和挂车投保“一个也不能少”的规定将改变。专家分析指出,此举将降低国内物流业成本。新规将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之前有消息称,一牵引车拖挂挂车碾死他人,因为挂车没有投保交强险,车主被法院判令承担保险过错责任,在保险赔付11万元的限额范围内另负赔偿责任。“牵引车投保,挂车不投保”给车主带来了隐患,也加大了车主的营运成本。

  2012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历经两次修改:一是去年3月底向外资保险公司敞开经营交强险的大门,另一次则是去年底修订的不再强制要求挂车投保交强险。后者的修订规定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这次修改降低了物流企业的营运成本。

  不过,由于牵引车强制险取消,如果发生意外,相应的12.2万元保额也将随之消失,因此如果牵引车要分散风险,可以通过增加商业险来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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