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孕合同有效吗?
我国大陆法律对代孕持禁止态度。卫生部早在2001年发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中就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此后又在有关辅助生殖和精子库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中反复重申,禁止代孕。对于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实施代孕技术的,可处以罚款,追究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那些没有从事医疗资格的机构和个人是不能从事医疗行为的,当然更不能从事代孕手术。因此,代孕行为在我国是违法的。
现实中,为了能达到代孕目的,供需双方往往会订立合同,内容大体包括孩子的归属、孕期的待遇和报酬等等。但这样的白纸黑字很难保证双方目的的实现,因为只有符合法律的规定,合同才能有效;而且任意处分人身权的合同应属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代孕将分娩者的身体出租,法律不允许将人身作为标的;同时,合同转让了母子之间的亲子关系,而身份权不能随个人意志任意转让。
二、孩子是婚生子女吗?
如果代孕者提供卵子,那些不具有委托妻子基因的孩子,由于只具有委托丈夫的基因,因而在法律上属于“非婚生子女”。婚姻法第25条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做了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反之,对于有委托妻子基因的孩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如果发生诉讼,法院应本着维护公序良俗的原则,在自由裁量权内作出判决。由于孩子具备夫妻双方的基因,因此可以认为是婚生子女。
三、孩子有几个妈妈?
如果孩子有委托妻子的基因,委托妻子被认定为孩子惟一母亲,从法律上不存在太多障碍,也更有利于孩子成长。
如果孩子不具有委托妻子的基因,其出生后由委托夫妻抚养,就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此时可以参照有关继母与继子女的规定,即委托妻子和孩子之间构成法律上的母子关系。而这种关系的成立,并不当然隔断孩子和孕母之间的关系,于是,孩子就有两个妈妈。
如果委托夫妻比照收养法“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的规定办理收养手续,委托妻子就获得法律上母亲的地位;因收养关系的成立,代孕母亲与孩子之间即不再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委托妻子即成为孩子法律上的惟一母亲。
如果没有通过收养阻断亲子关系,孕母和孩子之间依然具有亲子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就算其本人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也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四、如何疏导代孕需求
代孕行为挑战着伦理道德和人性良知,也挑战着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公民平等生育权。然而代孕需求显而易见,堵不是出路,如何进行疏导呢?
一、制定标准。针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准入制度、操作规程等,尽早出台更为详尽、更具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并充分考虑与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
二、合理区分。原则上禁止代孕,但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允许代孕,如治疗性代孕、妊娠代孕、非商业性代孕等,具体范围可由国家卫生部门统一认定。
三、宽严相济。除合法合理的代孕行为,要对从事商业代孕行为的代理机构和委托人予以惩罚,严重的甚至要追究刑事责任;考虑到行为的背景与动机,对代孕母亲一般不必予以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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