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5年1月10日  星期五  本站公告: ·交通事故法律咨询平台正式上线运营  ·关键字:杭州交通事故律师,杭州律师,交通事故律师,交通事故法律咨询,浙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标准计算,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郑君律师   收藏本站  
       法律咨询

联系人:杭州律师郑君
咨询热线:15372098360
                   15372098360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香积寺东路99号三楼(拱墅法院旁)

 首席律师  交通索赔常识
 交通事故处理  事故责任认定
 交通事故诉讼  交通刑事犯罪
 交通事故案例  法律文书范本
 交通法律法规  伤残鉴定
 保险理赔  聘请律师须知

胡某甲诉禇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作者:网络   时间:2013/6/12 14:11:35   来源:交通律师事故网   点击:3059   [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杭萧民初字第7074号


  原告胡某甲

  委托代理人潘伟军、张林子,浙江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禇某某

  委托代理人施颖颖,浙江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县支公司。

  负责人杨潮辉,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玮、石丽萍,浙江民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某甲诉被告禇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县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绍兴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殷小娟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胡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潘伟军、张林子,被告禇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施颖颖,被告平安保险绍兴公司委托代理人石丽萍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胡某甲诉称:2012年4月20日21时30分许,禇某某驾驶浙DA2M53号轿车沿萧山区瓜沥镇东灵路老八中前道路由北向南行驶时,浙DA2M53号轿车左侧与路边行驶的原告骑行的自行车相刮擦,造成两车损坏、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禇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过错责任,原告无责任。现起诉要求平安保险绍兴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医药费8358.20元、误工费14 292.40元(35 731元/年÷365天×146天)、护理费5873.40元(97.89元/天×60天)、营养费3000元(50元/天×6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55元 (15元/天×17天)、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1500元、残疾赔偿金61 942元(30 971元/年×20年×10%)、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928.80元(9644元/年×2年×10%),合计103 149.80元;禇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禇某某、平安保险绍兴公司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辩称:原告主张的交通事故事实、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结论、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时间、营养费补助时间和鉴定费金额没有异议。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应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核定;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计算标准过高;误工时间偏长;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交通费偏高,500元左右较为合理;精神损害抚慰金偏高。禇某某另辩称:事故发生后,已支付原告赔偿款73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已包含在残疾赔偿金中,不应重复主张。平安保险绍兴公司另辩称:浙DA2M53号轿车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及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属实,但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应在分项限额范围内赔付;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被扶养人生活费不予认可,即使依法应当赔偿,扶养时间应按1年5个月18天计算,且原告的妻子对女儿也有扶养义务,原告应承担的扶养义务为1/2。

  经审理查明:涉案交通事故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浙江萧山医院等医疗机构治疗,其病情经医生诊断为:第一腰椎压缩性骨折、右第十肋骨骨折等。经法医鉴定,已构成十级伤残。浙DA2M53号轿车的交强险由平安保险绍兴公司承保,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禇某某已支付原告赔偿款7300元。上述事实,原、被告均无异议,且由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所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对各赔偿项目,本院认定如下:

  1.医疗费。原告提供了病历、医疗费票据及用药清单,经庭审质证,两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据此,本院核定医疗费为8358.20元。

  2.误工费。根据损伤的一般愈合规律,结合原告提供的诊断证明书和病历记载的病情等,酌情认定误工时间为4个月。原告提供的劳动合同虽约定月工资为1100元,但合同另约定:实行计件工资,且用人单位根据经营善和对原告的绩效考评结果,按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相关规定计发原告的奖金。由此,可以认定原告每月收入各不相同。原告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实际收入状况,误工费可以参照2011年浙江省全社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为11 746.8元(97.89元/天×120天)。

  3.护理费、营养费。原告主张的护理时间、营养期限,两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费可以参照年浙江省全社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综上,本院核定:护理费5873.40元(97.89元/天×60天)、营养费1800元(30元/天×60天) ......

上一篇:徐大龙诉吴响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下一篇:左某某诉董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