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岳中民二终字第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克东,系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文浩,系该支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戴军,湖南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邹志坚。 上诉人杨玲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2012)湘民一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启宇、代理审判员华雷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2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周闻丽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杨玲、被上诉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长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戴军、原审被告邹志坚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14日,杨玲为其所有的湘F0ZY28小轿车在长安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责险,有效期至2010年1月14日。2009年12月24日20时40分许,邹志坚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湘F0ZY28小轿车沿107国道由北往南行驶至107国道1530㎞+600m处时,将由东往西横穿公路的行人朱义方撞死。事故发生后,汨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汨公交认字[2009]第A00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邹志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受害人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岳中民三终字第61号民事判决确认杨玲、邹志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长安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11万元。长安公司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长安公司以其有权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行使追偿权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杨玲、邹志坚支付垫付的赔偿款并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交强险的设立目的在于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作为一种高速危险的运输工具,机动车对社会公共安全存在潜在的威胁,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质的情况下使用,机动车的潜在威胁已经转化为一种现实危险,邹志坚明知这种危险的存在,仍然驾驶机动车以致造成交通事故,理应对事故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理,杨玲将车辆交由无驾驶资格的邹志坚驾驶存在过错,构成共同侵权。虽然法院从保障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的角度着想,判决长安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能依此免除二位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将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列为除外责任,目的是防止违法者通过缴纳少量的保险费转移自己因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加强民事审判切实保障民生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在醉酒驾驶、无证驾驶等违法情形的责任承担上,应当在确定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同时,赋予保险公司追偿权。本案中,邹志坚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形下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理,杨玲将车辆交由邹志坚驾驶存在过错,也应承担责任。长安公司依据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岳中民三终字第61号判决承担了垫付责任,其有权向事故致害人追偿。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限邹志坚、杨玲在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给付长安公司已支付的保险赔偿金11万元,并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邹志坚负担1300元,杨玲负担1300元。 宣判后,上诉人杨玲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一审判决杨玲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杨玲非直接致害人,与致害人并非法定夫妻关系,无义务承担损失。杨玲是保险受益人,投保了包含30万元不计责免赔保险,即使承担损失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2、无证驾驶属于责任免除条款,应当审查签订合同时,保险人是否在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免责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生效。签订合同时,杨玲不在场,由邹志坚交钱给其同学李鹏(当时为保险公司职员)全权代理。被上诉人投保单上杨玲的签名不是上诉人本人所签,被上诉人在投保时未向投保人就责任免除条款依法履行说明义务,导致上诉人不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以为免责即保险公司承担一切,故免责条款不生效。3、保险公司事前未尽到告知义务,事后未和保险受益人杨玲进行沟通,只知收费却不履行义务,涉嫌故意欺诈。本案所有经济损失均因被上诉人未向上诉人履行告知义务引起,故本案所有损失均应由过错方承担。综上,请求撤销杨玲承担连带责任的判决,改判由被上诉人长安公司承担已赔付的交强险11万元以及因本案产生的其他费用9万元,合计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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