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人:郑律师
咨询热线:15372098360
15372098360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香积寺东路99号三楼(拱墅法院旁) |
|
|
|
|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复议的弊端之见解 |
作者:佚名 时间:2013/1/29 16:59:47 来源:交通律师事故网 点击:7795 [ 大 中 小 ] |
2005年2月5日,陈某携妻子、三岁儿子、六岁女儿驾车自昆山回莆田老家过年,村邻刘某、其弟陈某同车随行,共六人(儿子三岁不算超载)。行至温州某地,与迎面而来的在春节期间非法从事客运的中型客车相撞。事故的真实原因是,中型客车右侧(外侧)制动失效,刹车之后,左侧(内侧)车轮抱紧地面,外侧缺乏制动,急力推进,形成强烈偏向冲刺——中型客车直插入陈某所在车道内,与陈车发生强烈撞击。致陈某一家四口灭门,村邻刘某死亡,陈弟重伤,形成终生残疾。 中型客车右侧制动失效有现场勘验图及笔录在卷,左侧(内侧)车轮制动痕迹13.6米,由右侧车道刺入道路左侧(陈某车道中部),右侧(外侧)车轮无制动痕迹。另有技术鉴定术在卷:“右侧制动噐摩擦衬片开裂,存在安全隐患。” 因为陈某全家死亡,无人辩解,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中型客车司机)无责任。 这份《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这样责任认定的借口是,陈某超越道路中心虚线。这是根本不能成立的。 首先,道路中心虚线是可以超越的。更重要的是,陈某超越中心虚线40公分,中型客车开始制动时,其左侧(内侧)车轮在距离道路中心虚线90公分处——现场图对此有准确的记载。显然,中型客车不刹车,或虽然刹车,但双侧制动力平衡,两车擦肩而过时,中间保留50公分距离。哪里会发生事故? 当地交警可能会推卸责任,辩称:“超越中心虚线,要保证安全。”保证安全,是以对方的车辆为正常车辆为判断前提的;如果以对方车辆都是制动失效的为判断依据,任何车辆根本就不敢上路了。 悲剧并不到这里为止。此后,中型客车的车主持自己无责任、对方承担完全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提起民事诉讼,要陈某的母亲以继承人身份赔偿车辆损失,最终获赔15万元。陈母以15万元雇了斩杀儿孙一家的杀手! 必须注意,即使中型客车负对等责任,该车司机也要被追究相当严重的刑事责任!这实是一个罪犯在向被害人实施敲诈! 此后,律师取证,持《交通事故现场图》、《车辆技术鉴定报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不采信《交通事故认定书》所作的责任划分,请求判决中型客车车主及司机进行民事赔偿。 制动失灵是铁的事实,《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对方无责任也是铁的事实,但该市中级法院、某省高级法院均原封不动采纳公安部门《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意见,对陈母的请求全面驳回。且不说,诉讼期间,为松动国家机关间的袒护,律师代当事人向包括各级人大、政法委、公安部、省公安厅、两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相关媒体寄递的数百封反映材料! 笔者附证(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图、车辆技术鉴定)于此文之后,呈于召开此次研讨会的全国人大法工委。借以说明,对于偌大的中国,将《交通事故认定书》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十分迫切的!
|
|
|